关于不动产估价结果确定环节的思考

 

目前,在不动产估价结果确定环节,一般都遵循现行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针对各评估方法的试算价格,在陈述理由的基础上,选择(1)众数法(2)中位数法(3)算术平均值法(4)加权平均值法(5)以一个试算价格为准等方法中的一种确定最终估价结果。在现实操作中,往往因作业周期偏短、评估背景资料缺失等原因, 只选用了两种评估方法进行测算,定价时众数法、中位数法极少采用;加权平均值法也因各试算价格的权重取值困难、容易产生歧义被刻意回避,估价师更多采用算术平均值法;或直接以一种试算价格确定最终估价结果。

实例一:某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目的估价项目。选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测算,各试算价格分别为8000/㎡、7500/㎡,一般习惯按谨慎性原则, 多以偏低的7500/㎡确定最终价格;或评判两试算价格可信度相当,以算术平均值7750/㎡确定最终价格。

实例二:预测某商业地产拍卖成交价项目(起拍价为3050/㎡)。选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进行测算,各试算价格分别为3430/㎡、3900/㎡。乐观考虑投资预期,可以3900/㎡预测成交价;或以稳健并兼顾两试算价格,以平均值3665/㎡预测拍卖地块成交价。

然而,这种中规中矩、“唯数据”定价的程式化操作,明显缺失估价师对价格的专业判断、主张,定价根基不牢固、估价结果缺乏说服力,已逐渐受到质疑,不仅直接影响估价结论的客观性,甚至动摇了估价报告的专业性。如上述实例一,对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的公开市场价格,简单地将谨慎原则用于定价环节,有失公正,令债务人难以释怀而提出异议;以算术平均值定价,债权人出于风险考虑也有微词。至于实例二,仅依托相当单一的数据定价,给人“纸上谈兵”的空洞、机械感,缺失定价充分的分析, 即“估”价过程,定价明显粗糙,还很可能导致预测价格不准,大失估价师专业水准。

事实上,作为不动产专业估价,在最受委托方关注、最应出彩、最彰显估价师专业水平的估价结果确定环节,在格式化报告中被进一步程式化,忽略甚至完全缺失了估价师的专业分析、专业主张,只有唯数据的“评”,很难看到估价师经验判识和对价格调整意见个性分析的“估”,致使定价依据萎缩为简单的数据处理而已,可以说这是目前不动产估价结果确定环节常见的一大败笔只有“评”、“少估”、甚至缺失。

其实,在估价结果确定环节,估价师利用扎实的专业积累、借助估价经验、对试算价格有针对性分析评判,辅以必要的调整手段,就可以消化试算价格的一些硬伤,转“败笔”为“亮点”,使估价结果有理有据,掷地有声,实现对整个估价报告“画龙点睛”的效果。

比如实例一的执业估价师,在对试算价格适宜性、可性度分析评判后,进一步指出:在估价时点,宏观经济调控、住房“限购”的背景下,商业房地产尽管控制明显、经营普遍乏力但市场售价节节攀升,市场预测空前高涨,有透支预期之嫌;而现实客观的租赁、经营状况更能贴切地反映当前商业房地产现状价值。因此,收益法试算价格可信度相对较高,以此为据并结合估价师对区域同类商业房地产市场的专业判断,选择以收益法试算价格7500/㎡为最终价格结果。如此定价,应有相当说服力。当然,若选用加权平均值法定价,分别赋收益法、市场比较法的试算价格权重值。(前者权重值应高于后者)以加权平均值确定最终估价结果也有较高的说服力。

再比如实例二,作为拍卖交易价预测,执业估价师在定价环节不拘泥试算价格“评测”,更重要地是对土地市场行情的分析,鲜明地提出专业主张,大胆尝试“估”价。包括利好面陈述:较长时期以来主城区供地量稀少、拍卖土地地处主城区热点开发区、其规划用地条件良好、商业地产因住房“限购令”日渐受追捧、近期土地拍卖溢价率普遍较高。不利面分析:“限贷”“限房”背景下、开发商银根紧缩,可能引领楼市的观望情绪、起拍价与区域土地历史成交价接近、所在区域同类物业潜在供应量,大未来竞争激烈。各种因素叠加,估价师得出综合判断:该宗地市场拍卖行情应当平和,溢价率不会太高。再衡量各试算价格、起拍价,决定以市场比较法试算价格3430/㎡为定价基础,以起拍价10%的溢价额度作控制,将试算价格作小幅调整后,按3350/㎡预测拍卖成交价。事实证明,该宗地最后以3280/㎡(溢价率7.5%)的价格成交。“评”“估”综合定价的预测结果,较为准确、令人信服。

当然,在诚信体系尚不健全的今天, “评”与“估”有机结合、综合定价方式增大了估价师对估价结果的自由裁定权,直接考量估价师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挑战估价师的客观、独立、公正性。但基于“评”与“估”的有机结合,能增强估价结论的客观性,有效增加估价报告的“分量”,提高估价师专业形象的考虑,期盼估价师更多地尝试、采用;也由衷地希望,修订中的相关估价规范和技术指导意见能进一步予以肯定、明确。

                                         作者  徐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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