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情况

  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研究确定,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0991213日举行。
  一、报名事宜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三)报名程序。
  1.各考区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告本考区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考区的公告(文件及电子文档)及时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报考人员按照公告要求,到所在地考区报考;
  3.报考人员统一采用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creva.org.cn)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考试报名系统将于430开通,各考区应抓紧设定各自报名开通时间)。不具备上网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填写纸制报名表(见附件1),由各考区办公室负责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应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所在考区指定的地点办理现场审核: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二、考试科目及范围
  报考人员自主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9年)》(另行发行)。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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