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社会房” 解决公民住房问题

解决公民的住房问题历来是考验各国政府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社会中的中低收入人群,更是需要国家的帮助,比如荷兰在住房基金中“社会房”比例为35%,俄罗斯为28%,奥地利为23%,英国为21%,丹麦为19%,法国为17%,与这些国家相比,乌克兰存在一定差距,目前还不到10%。

  不过,乌克兰成立至今的历史还不足20年,因此在这方面起步也稍晚。2006年1月,乌克兰通过《社会房基金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社会房。为此,政府制定了18项相关配套的政策,使乌克兰社会房建设做到了有法可依,使部分特殊人群的住房有了法律保障。

  新法实施3年后,约有8000户住户住进了社会房,但与实际需求仍相去甚远。按国家规定,乌克兰人均居住面积为14平方米,许多家庭都不达标,加上乌近些年经济发展停滞不前,贫困化现象加重,居民对国家社会保障性住房需求越来越大。据乌建设建筑和住房公共事业部公布的数据,目前社会房申请登记人数为150万,仅在基辅排队申请社会房的就有12万个家庭,可国家一年只能提供87000套住宅,每年只有2%的幸运者能获得社会房。

  2008年金融危机后,为了应对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乌克兰议会在2009年通过了延长至2013年的“国家补贴住宅建设法”和防范世界金融危机影响的“乌克兰建筑业和住宅建设法案”。法案规定,国家金融贷款机构向建筑商提供12%的优惠利息贷款,对全乌34个未竣工建筑住房予以国家支持。当时全乌共有4935个住宅建筑项目,完工的只有430个,需要再注入100多亿格里夫纳(1美元约合5.4格里夫纳)资金才能完成建筑工程项目。随后,国家从稳定基金拨款,按其工程完成的总进度,从高依次以抵押贷款方式恢复工程,其中包括低价房的建设工程。这两项法案的通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建筑行业的危机程度。

  今年7月,国家又从财政预算中拿出3250万格里夫纳支付商业银行,以保障年轻人住房项目信贷计划的落实。与此同时,央行也制定了配套的金融扶持政策,允许银行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筑商提供20-25年的优惠长期贷款。国家计划从2007年以后的10年内将建设4100万平方米的社会房,为此将投资1568亿格里夫纳,其中国家财政支出1200亿格里夫纳,地方财政和投资商为368亿格里夫纳。

  根据乌社会房基金法,具有申请社会房资格的有两种人:无房户或是居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水平的居民。其基本条件是:第一,必须有当地户口,无房或是住房困难户,至少登记在册5年以上;第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2010年4月为875格里夫纳),或是家庭收入低于当地租房标准。第三,家庭没有值钱的家产,如别墅、汽车等。第四,属特殊人群,如战争英雄、劳动英雄、残疾人、带有多子的单身、孤寡老人等。这些人又分为两大范畴,即普通资格和特殊资格。在特殊资格中,有11类人群是特别优先类,19类人群是优先安排类。特别优先者是荣获乌克兰英雄和苏联英雄称号的人、老战士、退役军官、带有3个孩子、多子及多胞胎的单身者等。在150万申请者中,有29%的人具有优先权,约为43.7万户。按照目前实际社会房完工数量计算,多数人即便是等一辈子恐怕也难以等到。

  申请者由地方政府按其居住地进行审核登记,根据综合项目、指标分成若干档次,分为特需户、急需户、缓需户。其中主要条件包括:一、居住地登记原则。即所有申请人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登记,提交身份有效证件,收入证明,家庭人口数量证明等;二、人均住房面积由低到高排队原则。尽管社会低保人员和家庭的情况不尽相同,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大小仍被视为最重要的参考条件;三、社会公平原则。在同等情况下,收入水平是唯一的因素,在基本条件相同时,评估的唯一参数就是收入的多少。四、人文关怀原则。比如有一个年轻人或是一个单亲妈妈,他们都有资格。但在分配住房时,单亲妈妈可能更会得到同情,因为她还要哺育小孩。

  按照规定,为了保障公平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房效率,地方政府的住宅管理部门每年应审核社会房住户资格,家庭收入和财产的变化,甚至还包括社会房是否自己居住,或是出租、转租给他人。审核条件符合者,方可排队等候分房。在入住时,承租人与地方政府住宅管理部门还要签定入住合同。

  因地价成本问题,社会房通常都选在城市边缘或是离市中心较远的地方,一般都较集中建成连排的十几层高楼。虽然社会房面积不大、环境一般,但市政基础设施必须齐全,水、电、气全部入户,厨房、卫生间、储物间、卧室、客厅基本都有,面积大小则取决于家庭人口的多少。法律规定,居住者不能将“社会房”出租、置换、预订、私有化、出售、赠送、赎回、抵押或转为其他住房基金。如果居住者的收入状况改善,则应退还。地方政府住房管理部门每年进行社会房承租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态的评估。如果连续2年人月均收入超过该地区的房租均价,地方政府有权中止社会房租用合同。承租人应在3个月内主动搬出,否则通过法院审判强制搬出。

  国家免费提供的福利住房并不意味着居住者不用支付任何费用。一般来说,社会房的付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国家支付,一部分由承租人支付。原则上,个人支付费用不应超过其平均家庭收入的20%。

  另外,根据有关实施细则,“社会房”住户也可出资50%的房价购买,另50%由地方财政补贴支付。房价由国家按优惠政策制定,这一政策的灵活性有效刺激了低收入水平者的购买力。另一部分“社会房”,则以专项优惠贷款出售给年轻人,这类人群较多,现已排到2014年。经过较为严格的审核后,申请者名单将被公示,以保证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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