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公司估价员收钱提供假照片

 

     房地产评估公司查勘员辛某,因在评估项目中收取当事人好处费,提供虚假照片,导致公司和两名评估师被住建委行政罚款3万元。故此评估公司将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及商业名誉损失。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该院判决辛某应向房地产评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商业名誉损失5000元。

  收好处费提供假照片

  据了解,201415日,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委派辛某作为查勘人员到一处房屋拍照,并将所拍照片用于该房屋的价值评估。不料,辛某因收取了他人的好处费,仅对房屋的外景进行了拍照,又向公司提交了其他房屋的内景照片以掩人耳目。此后,房地产评估公司依据辛某提供的虚假照片出具了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一年后,房地产评估公司接到了住建委开出的高达3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的理由是该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中使用了虚假的照片且记载的房屋户型错误。依据相同的理由,住建委对在该报告中署名的估价师苗某、牛某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房地产评估公司无奈地交纳了上述罚款,随后即与辛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将对方诉至法院。

  庭审中辛某辩称,根据相关规定,每个估价项目至少有一个有资质的注册估价师到现场核查估价对象状况,房地产评估公司明知其不具备资质,还派其单独作业,属明显违规。辛某还说,公司进行入职培训时并未告知其材料失实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承担部分责任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辛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其应对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作为房地产价值的评估单位,在不作进一步审核的情况下仅依据辛某提交的照片出具评估报告,本身也存在过错。

  另外,行政机关的处罚当然会损害房地产评估公司的商业信誉,但该公司在涉案报告的制作中存在明显过错,应自担商誉受损的首要责任,而辛某提供虚假照片是导致公司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原因之一,故辛某对该公司的商誉损失应予以酌情赔偿。最后,法院判决辛某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商业名誉损失5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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