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中立:立法完善 公共住房保障制度

  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要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这是在总结最近几年房地产调控实践的基础上作出的正确决策。但也应该看到,光靠中央的政策指导是难以让住房保障制度落到实处的,必须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确保该项制度的实施,应该尽快颁布《住宅法》,用法律的形式将各级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责任明确下来。

    1998年国务院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但后来住宅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偏离我们改革的设计轨道,最明显的标志是经济适用房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2004年只有4.5%。2005年5月,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就住房保障再次强调: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鼓励发展并规范住房出租业,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给,提高住房保障能力。但统计结果显示,2005年5月之后,全国的经济适用房投资不断减少,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占房地产投资的比例进一步减少到只有3%。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和我国缺乏一部《住宅法》是有密切关系的: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与约束,使地方政府将有限的土地资源都去搞商业开发,将有限的财力都去搞各种面子工程和形象工程,而公共住房保障制度被忽视。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现状,有必要制订一部《住宅法》,对住宅的建设、消费、分配等环节进行规范,确定政府在住房市场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政府在住房市场的角色。

    从国外的经验看,所有大的经济体都颁布了住宅法。如美国颁布了多部有关住房的立法,对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了制度保证。如《合众国住房法》,就规定了要为低收入家庭修建公共住房制定长远计划。《国民住宅法》要求建立住房管理署,设立联邦存款和贷款保险公司,由政府提供低利息贷款,鼓励私人投资于低收入家庭公寓住宅。《开放住房法案》以帮助穷人成为房主,规定在10年内为低收入家庭提供600万套政府补助住房,并禁止在购买和租用房屋时的种族歧视。美国注重法制建设的与时俱进,注意根据不同时期的住房保障要求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修订或推出新的相关法律,目前在住房保障立法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涵盖了公共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消除贫民窟等诸多方面。注重法制,使住房保障政策措施有法可依,进而保证政策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这是美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突出特点。

   日本住房保障法律多达40余部。日本人多地少,住房历来紧张,尤其是二战后,面临更严峻的住房短缺问题。日本政府首先在立法上进行了制度支持。如日本政府先后制定实施了《住房金融公库法》(1950年)、《公营住宅法》(1951年)、《日本住宅公团法》(1955年)、《城市住房计划法》(1966年)等。此后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逐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的法律体系,这类法律共颁布40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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