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售房应无条件执行

 昨日,成都市物价局就10月1日正式实施“明码标价”的规定以来,我市房产市场的执行情况召开了新闻通气会。会上,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以下简称“市物价局”)就目前市民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认真解答。

  问题一:商品房价格是不是商业秘密?商品房销售是否必须明码标价?

  市物价局:商品房价格不是商业秘密,而明码标价则是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一,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因此,按《规定》明码标价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法律义务,无论从法、从理、从民心民意、企业诚信和实际可操作性等各方面来说,商品房经营企业都必须无条件规范执行,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问题二:《规定》所称的一房一价,是房价一经标示后就不能改变吗?

  市物价局:这是一种对《规定》的错误理解。《规定》对新建商品房销售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进行了规范,标价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标示本楼栋起价、最高价、房号、户型、是否装修、房屋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款等;二是标示房屋总价款外向购房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金额;三是标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并要求同时公布监制单位即市物价局和举报电话12358,以方便消费者举报投诉。但所标示的具体内容(数据)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行情、企业运作实际和楼盘自身情况确定后自行制定。

  《规定》称的一房一表是指商品房在销售时必须分别按每套房制作一个价目表,标示一个销售价,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为交易价格;商品房价格变动时,应制作新的价目表重新标示价格。而不是规定一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一经标示后就不能变动。房价(除经济适用房价格外)是否变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自身销售情况自主决定。因此,《规定》并未对商品房的价格进行干预,只是要求价格在变动时应及时重新标价。

  问题三:不明码标价行为的最高罚款为5000元,这会不会对违法者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市物价局:这是对价格法律法规了解不够造成的误解。对不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的价格违法行为具体处罚多少,是由价格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的程度所决定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最高可罚款5000元;对价格欺诈的价格违法行为最低罚款2万元,最高罚款可达20万元;标价之外收取费用的责令全额退还,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还透露,成都市各级物价部门近期将集中力量开展为期20天的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涉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商品房经营企业,一经查实,物价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王丹

  信息来源:成都日报 (200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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