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款构成

《四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代拟稿)征集意见

“草案代拟稿规定,启动房屋征收需经‘双过半’同意,征收补偿方案至少公示30天,房屋征收应严格执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昨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四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草案代拟稿”)正式公布,4月5日前向公众征集意见。该条例在征收决定、补偿、过渡安置等方面均有详细规定,如被征收个人住宅者可优先享受住房保障,另外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各种信息公示。

启动房屋征收需经“双过半”同意

哪些情况可以实施房屋征收呢?草案代拟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被征收意愿进行登记确认。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的,可以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房屋所有权总面积2/3以上且占2/3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不同意的,应当暂停启动征收程序。

“征收住宅过渡期超过一定期限,要给被征收人3倍临时补偿。”若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得过渡期限超过规定的,其中征收住宅过渡期超过规定1年以上的,拟规定征收部门需按3倍的临时补助费标准发放给被征收人。

据悉,在四川省行政领域内国有土地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草案代拟稿。

草案代拟稿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国有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以下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如何确定所征收房屋的价值,草案代拟稿确立了预评估机制。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可申请复核。

为避免“钉子户吃糖,老实人吃亏”的情况,草案代拟稿明确了补偿款的构成:即被征收房屋价值;电话、水电气、空调移机等费用;搬迁、临时安置或停产停业损失;按规定应获得的补助和奖励。其中,房屋征收价值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草案代拟稿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草案代拟稿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不得断水断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为充分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草案代拟稿确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要求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且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活动。

为保证补偿协议的履行,草案代拟稿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针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况,草案代拟稿取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规定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草案代拟稿还规定: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聚焦草案5大热点

1 哪种情况可实施房屋征收?

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的,可以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2 何种情况暂停启动征收程序?

房屋所有权总面积2/3以上且占2/3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不同意的,应当暂停启动征收程序。

3 补偿款由哪些方面构成?

为避免“钉子户吃糖,老实人吃亏”的情况,草案代拟稿明确了补偿款的构成:即被征收房屋价值;电话、水电气、空调移机等费用;搬迁、临时安置或停产停业损失;按规定应获得的补助和奖励。其中,房屋征收价值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4 咋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草案代拟稿确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要求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且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活动。

5 是不是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草案代拟稿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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