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修改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规定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收到意见建议上万条

  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介绍说,在制定条例过程中,法制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类座谈会,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行政法规无权调整集体土地征收

  条例为什么没有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有意见认为,条例应一并解决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问题。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矛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是超越立法权限的。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据新华社

  条例要点

  ●征收必须“补偿先行”,先补偿后搬迁。

  ●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建”不补偿。

  ●征收私宅应优先保障住房。

  ●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非“公共利益”不得征收。

  ●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取消行政自行强拆,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多数人不满旧城改造征收补偿方案,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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