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与灾区村民合作建房 可分割房屋产权

 

    都江堰市政府昨发文,明确社会资金参与灾后农村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

    即日起至明年年底,社会资金参与重建都江堰灾区农村永久性住房项目,可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昨日,都江堰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明确都江堰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对象及其补助标准,以及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灾后农村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根据该《意见》,受灾农户可自行选择原址重建、统规自建、统规统建、自愿搬迁异地安置、社会资金开发重建等多种方式,用3年时间完成都江堰市的灾后农村住房重建。

    个人帮建配套 节约土地可自用

    根据该《意见》,在得到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之后,符合条件的社会资金就可以参与到都江堰农村受灾住房的统规自建、统规统建当中来。为了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都江堰市政府给予了相应的政策扶持,其中,对于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灾毁农村房屋原地自建中与灾毁农房户合作建房的社会资金,在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后,都江堰市房管局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办法以及农户与合作投资者的约定分割农村房屋产权或办理房屋共有产权,并且免收所有办证费用。

    同时,对于2009年12月31日前,城镇规划区以外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引进社会资金(企业或个人),城镇规划区以内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引进的社会资金(企业或个人)实施统规自建、统规统建的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在实施主体完成统规自建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并将原灾毁房屋宅基地还耕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企业或个人可在项目区范围内按规划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取得,用于旅游、服务、商业和工业等项目,也可以协议出让并予以挂牌公示。同时,对于这些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无项目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申请政府以不超过15万元/亩的价格统筹安排使用。

    房屋评估有异议 可自聘单位鉴定

    同时,《意见》还鼓励有创业能力、自愿举家搬迁的灾毁住房农户选择通过货币安置的方式,主动放弃原有的宅基地,异地安居置业。如果自愿放弃宅基地,将享受到人均3万元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在得到货币补偿后,灾毁农户将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原有的住房将予以拆除不再进行补偿。

    对于自愿选择搬迁异地安置的灾毁农户,如果选择在成都市范围内置业安居的,还将享受到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以及享受入户和社保、医疗、就业、子女入学等待遇。

    依照《意见》,此次重建的对象为因地震致使房屋灭失、垮塌或房屋虽未垮塌但经有关部门安全评估为严重损坏不能再居住,且在当地有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如果农户对房屋的评估结论有异议,可自行聘请具有鉴定资质单位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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