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受牢狱之灾 女开发商举报市委书记的前前后后

    7月8日,记者再次见到于瑾时,这个曾经成就斐然的女开发商,看上去气色好多了。与2007年7月初她见本报记者时的惊恐相比,已是喜忧两重天了。

    去年6月21日,在监牢里度过509天后,于瑾被无罪释放,但她又得到消息说,有关方面仍想要把她“弄进去”,而检察院也确实对法院的无罪判决提起抗诉。于瑾不得不带着12岁的儿子东躲西藏,经常变换住处,变换手机号码。

    此后不久,她带着儿子远避加拿大,直到今年3月才回来。

    但这次,于瑾却晃着手里薄薄的几页纸,对记者说:“看,对我错抓错判的顺城区检察院和法院要向我赔钱了”。5万元左右的赔偿额,被于瑾认为是阶段性胜利。但这个曾开着奥迪A6、身穿两万多元貂皮衣服的女开发商,现在仍然处境凄凉:房子被拍卖,车子被扣押,儿子因无固定居所无法入学,以前积累的大笔财富在马拉松似的上访和官司中消耗殆尽。

    “有人说,在中国,做个举报者从来都不会有好下场。”于瑾苦笑道,何况我举报的还是市委书记?但不论怎样,连省纪委处理此案的专案组人员都认定,正是因为于瑾等人的举报,最终导致了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的案发。

    “开弓没有回头箭,我只能一条道走到黑。”于瑾说,为保证安全,她只能斗争到底,“稍一松懈,最后牺牲的只能是我自己”。

    直到现在,她仍执著地走在上访路上,以争回自己所有的合法权益。只是她偶尔回头看看自己走过的路时,会感慨“简直像看戏一样”。

    而最具戏剧性的,莫过于这场戏开场时的那个骗局。

    天上掉馅饼:553亩土地找上门

    2003年5月的一天,于瑾接到弟弟于加威的电话。于加威告诉她,抚顺市市委副秘书长秦连翚领着市长王某的妹妹找到他,说“你姐姐房地产搞得不错,抚顺市有项目,希望交给你姐姐来开发。”

    于加威向于瑾介绍说,秦连翚引见的市长的妹妹叫王东霏,在抚顺很有能耐,不仅能拿到地,并且价格很便宜,才8万元一亩。

    但此时,由于一场漫长民事官司而疲惫不堪的于瑾却不想在抚顺开发房地产项目。多年闯荡的阅历也警示她,商人扯上官员,事情就不好办了。

    2003年7月底,于瑾返回沈阳。在于加威的介绍下,秦连翚再次出现。在沈阳新南国饭店见面时,秦连翚后面还跟着一个女人。秦介绍说,这是市长王某的妹妹王东霏,毕业于美国康奈尔大学酒店管理专业,非常有才。现在离婚了,心情不好,带着两个孩子跟他哥哥王某一起生活。

    秦连翚接着表示,王东霏见你没别的意思,就是想合伙搞房地产,因为王东霏能拿到抚顺市望花滩的土地,“她没经验,想找你一起合伙开发”。

    但于瑾根本无心重操旧业,“我答复他们,我不想干,你们开发,你们自己来,我可以帮帮忙”。

    

    这时,一个来自上海的房地产开发商的介入,让于瑾改变了主意。开发商姓贺,是上海金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曾在抚顺当兵多年,想在抚顺投资开发房产项目。

    于瑾说,贺某在抚顺考察一段时间后,觉得抚顺市望花区营口路北的望花滩不错,值得投资。

    但贺一打听,听说这块地要上市拍卖,他怕拿不到地,于是想找本地开发商联合起来干,他辗转找到于瑾,反复劝说她一起开发望花滩。

    面对如此实诚的商业伙伴,以及看上去唾手可得且价格低廉的大片土地,于瑾最终动心了。2003年8月16日,她代表的辽宁圣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贺某所代表的上海金鹤置业发展公司签署了《联合开发协议书》,商定双方按8∶2的比例合作开发望花滩。

    随后,他们在抚顺注册了众城房地产公司,“拉开阵势,就等着砸下盘来”。

    但于瑾说,由于她当时在抚顺的官司未了,不好抛头露面,所以抚顺方面的工作大部分都是贺某来开展的。

    而一直穿梭其间的王东霏,这时候也确实展现出了她在抚顺的活动能力。在于瑾看来,她和抚顺市的许多领导都熟,大小官员见着王东霏都敬其三分。

    于瑾和贺某喜在心头,认为对于项目的牵线人——市委副秘书长介绍的“市长妹妹”王东霏不能亏待。于是,2003年10月19日,贺某与王东霏签订合同,“委托方委托居间人替其获取该地块的商品居住用地权”,也就是说,这块地上市后,让王东霏帮忙摘牌。至于居间报酬,双方约定,“合同约定的土地地价扣除委托方实际支付给抚顺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价及应交的契税,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居间报酬。”

    居间合同注明,开发商愿以每亩16.6万元价格购买这块土地,总价大约为9179.8万元。也就是说,不论王东霏支付抚顺市多少买地款,差价都归王东霏。

    而且,如果王东霏真能拿下这块地,他们愿意再付给王每亩2万元的居间费。于瑾说,按市价来算,望花滩涂地每亩20万元左右,如果他们能以18.6万元拿下,也是很有赚头。

    贺某因此激动不已,望花滩土地共553亩,这意味着能盖出35万多平方米的房子,分三期开发,开发个四五年没问题。他们预计,虽然总投资将达到4.6亿元,但预期收益也会非常可观。

    但他们没料想到的是,这个馅饼竟然演变成一场骗局。

    “市长妹妹”是假的

    事实上,王东霏并非市长王某的妹妹。她1963年出生于辽宁丹东,曾于1991年被判刑3年。

    在2002年升任市长之前,王某曾担任抚顺市副市长,他之前的从政经历还包括在辽宁丹东凤城市任副市长。

    有媒体报道,在王某调任抚顺市副市长之前,他与王东霏保持着情人关系,而当他调到抚顺后,他们的关系已经日渐淡薄。

    但王东霏随后也来到了抚顺,并与市委副秘书长秦连翚交往密切,由于都姓王,且市长王某也有个妹妹与王东霏年龄相仿,所以秦连翚经常以“市长妹妹”介绍王东霏。

    有媒体报道,就这样没两年,王东霏在抚顺不但住上了高档住宅,还在抚顺北站租了一栋1600平方米的房子,开了一家叫“结一庐”的酒店。

    但于瑾与贺某并不知道内情,他们一直把王东霏当成市长妹妹,而且深信不疑。

    王东霏与贺某等签订了居间合同后,办起事来也特别卖力。她前期活动也没少要钱,于瑾就曾先后两次从公司账户上给了她100万元。

    前期似乎顺风顺水。居间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也就是2003年10月20日,王东霏告诉于瑾和贺某,抚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说了,那块地可以给你们,需缴纳土地保证金62万元。

    王东霏还特别强调,保证金要现金,“因为国土局现在现金有点紧”。

    事情办得这样顺利,开发商当然愿意掏钱。但多了一个心眼的于瑾,总觉得有些不放心,就让弟弟于加威陪同王东霏去交钱。

    到了国土局楼下,王东霏对于加威说:“你不方便进去”,让他在外面等着。于加威虽口头应承,却不放心地悄悄尾随观察王东霏的举动。

    结果,他看着王东霏确实拿着一袋子钱进了国土局的一个办公室,出来以后,钱没有了。于加威回来后责怪姐姐于瑾,“你看,总说不放心人家,这不,土地保证金都交上去了。”

    土地保证金是分两次交的,一次30万元,一次32万元,交完后,王东霏还给了贺某一张专用收款收据,上面注明收款事由是“购买望花滩土地保证金”,收据上还盖着“抚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鲜红印章。

    于瑾稍稍有些诧异:收据怎么不是财政收据,而是国土局的收据呢?但那时候她没有深究。

    2003年10月23日,于瑾和贺某又接到王东霏的电话,说让他们来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贺某就带着律师、测量人员等浩浩荡荡地去了。

    于瑾说,贺某去了以后,先测量望花滩那片地,来来回回认真测量了个遍,“就像已经成了他们家的地一样”。

    28日,王东霏和秦连翚将国土局签好的合同交到贺某的手中,秦连翚设宴招待贺某,席间还请来了当地水泥厂和钢铁厂的厂长,说要替他们牵线搭桥。

    贺某随后回到上海,但王东霏的电话追随而至,声称合同没有签订完备,让贺某把合同寄回来补签。贺某留了个心眼,将这份合同复印了一份。事实上,这份合同后来成为了关键证据。

    由于事情办得顺利,给王东霏的居间合同费也源源不断地转到了她的账户上。最终,连同土地保证金在内,王东霏一共从于瑾和贺某手中索取了近240万元。

    但接下来,事情却慢慢不对劲了。

    合同寄回去后,王东霏那边突然没了动静。已经回到上海的贺某很着急,一次次地打电话给王东霏,又先后两次来到抚顺催办,但王东霏每次都说正在加紧办理,让他等着。

    此时,身在沈阳的于瑾却听到一个说法:王东霏并非王某的妹妹,而是情人!

    她把这一情况打电话告诉贺某,贺某却不肯相信,“不能吧,哪有高官把情妇放在自己身边的?”

    电话里,贺某甚至对王东霏是市长情妇的身份更为放心,认为这种身份更有能力把土地拿下来。

    但于瑾接下来听到的消息却让她感到震惊:市长王某被举报了,原因跟王东霏有关。

    于瑾马上找王东霏核实,王东霏承认确实如此,并表示,因为太想得到这笔巨额居间费了,多次强迫王某批地,但王某坚持原则没有应允,一怒之下,她将王某举报了。

    于瑾和贺某认为,既然办不了,王东霏就应该退钱,被逼无奈的王东霏说,实在不行,就帮他们找到抚顺市委周银校书记,“他肯定会帮忙”。

    但于瑾对王东霏的说法嗤之以鼻,心想,堂堂一个市委书记,你说见就能见?

    骗局中闪现市委书记身影

    周银校1946年生于浙江杭州,从1997年起,他先后任抚顺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

    2004年2月18日,辽宁省两会期间,王东霏拉着于瑾和贺某等人,说去见周银校书记。

    当时周银校住沈阳工会大厦,王东霏到了后,打电话给周,约好在工会大厦旁边的皇鑫酒店见面。

    于瑾不相信王东霏会与周银校扯上关系,她担心王东霏会让人冒充,于是专程叫了曾亲眼见过周银校的公司李副经理随行。

    周银校随后就到了,跟王东霏进了一个饭店包间,于瑾与贺某则进了对面的包间。

    不一会儿,见过周银校的李副经理与贺某同去敬酒,李副经理先确认周银校的身份无误,随后,贺某拿出合同复印件和土地保证金收据,问周银校合同是否是真的,土地保证金收据为何不入财政。

    周解释说合同确实是真的,而土地局收据不入财政,是因为土地保证金还要退还。周银校还向贺某保证,望花滩项目一定会在2004年6月1日前开工。

    获得满意答复的贺某回到包房后,欣喜若狂地对于瑾说:“这回好了,周书记都表态了,这件事肯定不会再有问题。”

    但他没料到,2004年3月,周银校与市长王某同时被调离抚顺,周银校新职是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听到这个消息,贺某心急如焚,他赶紧派人去找周银校。周银校对贺某派出的工作人员说,地都办完了,手续都批好了,合同马上就下来了。

    果真,3月下旬,王东霏一连拿来五个文件,分别是《关于“望花滩开发工程”的补充决定》、《对“石油研究院SB宗地”的收复意见》、《关于“LF7633-8211”合同生效的决定》、《关于望花滩D8211上市公告的决议》和《办理承受“望花滩”宗地相关手续的通知》,并且说在周书记的关照下,事情都办妥了。

    贺某一个劲儿地称赞周银校够意思,临走前还没忘承诺办的事。

    但于瑾看到文件后,发现文件中国土局局长的名字“江润黎”写成了“姜润黎”,而且,土地图纸也不对。她断言文件是假的。

    贺某却相信了王东霏的解释:这是暗箱操作,文件当然会有些出入。他坚持自己的眼光,“如果我看错了,把眼珠挖出来”。

    2004年4月15日,贺某又收到王东霏送来的抚顺市政府规划和国土局的《办理承受“望花滩”宗地相关手续的通知》,同时,王东霏给了一个账户,希望贺某马上把9000多万元征购土地款汇到账户上。

    于瑾见情况紧急,马上派人直接去找土地局领导核对文件,结果,土地局一位副局长告诉他们,文件全都是假的。

    贺某这时才明白,他们被骗了。无奈之下,他们选择了报案,将王东霏举报到了沈阳市公安局。

    在查办王东霏诈骗案的过程中,于瑾从王东霏家中看到了一封信,这封信是2004年3月周银校写给王东霏的,于瑾看完信后才恍然大悟,事情还并非普通的骗局那么简单,而是另有目的:

    “因为于瑾以前告过我,让我很没面子,我恨死她了。如果利用动迁户上访的事定不了她的死罪,东霏你把土地这事办好,我们照样能在抚顺判于瑾死刑,让于瑾倾家荡产死在抚顺。”

    于瑾这才警觉到,原来市委书记周银校竟然是利用望花区土地开发一案有意陷害她。而事情的源头竟然是一桩陈年往事:1998年,在抚顺开发房产的于瑾,曾经向新闻媒体举报过抚顺市政府开发的一个劣质楼盘,因被中央媒体广泛报道而在抚顺引起了轰动。

    当时,周银校担任抚顺市市长。

    但于瑾没有想到,周银校竟然在这件事情上被盯了这么多年,并且一直想置她于死地。

    于瑾明白,王东霏找周银校办理土地交易过程中,周并没有想过要让这次土地交易成功,而是希望通过交易,将于瑾套进一个诈骗上海投资商的圈套中。

    随着更多证据的出现,于瑾越来越坚信自己的判断。因为她看到,在王东霏写给周银校的一封邮件中,有这样的内容:

    “周书记我已经给你打过多次电话了,你安排的抚顺规划设计院的于某给我的资料和土地局的文件都是假的,将来出了事怎么办。于瑾和贺某肯定会告我的。”

    周银校回信说:“关于卖地的事,你们办不好的话还有我,不用怕……谁告也没用,你怕什么,再说你认识于瑾是通过秦连翚和她弟弟认识的,是他们主动找的你。”

    于瑾明白“他们主动找的你”的背后含义,意味着是于瑾最先揽起的这场骗局。

    她在恍然大悟之后,最先想到了示弱。她辗转找到周银校的连襟,想请他帮忙说情。结果过了几天以后,周银校的连襟回话了,“姐夫说不认识你!”

    周银校的态度让于瑾非常害怕,无奈之下,她决定举报周银校。

    2004年8月,她和贺某联名写了一封举报信中,举报“抚顺市委书记周银校视招商为儿戏,公然与一无业女子沆瀣一气,诈骗巨额钱财。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也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和辽宁省的投资环境”。

    他们将这封信寄给辽宁省委省政府以及中纪委,并且在举报信中注明“鉴于此人的领导级别甚高,我们特向省纪检机关实名举报”。

    终于告倒市委书记

    于瑾和贺某的举报,引起了省纪委的高度重视。案件中,由于王东霏与周银校有牵连,省纪委决定先从王东霏入手,打开局面。

    2004年8月9日,王东霏被沈阳市公安局抓获,她虽承认了造假合同诈骗的事实,但对牵涉到抚顺市委书记周银校的事情一字不提。

    而一些奇怪的现象,随后也频频出现。2004年8月10日至12日的3天里,抚顺的多个部门连续派人到沈阳市公安局要人,要求将王东霏带回抚顺。

    8月18日,贺某也接到电话,对方声称是抚顺市公安部门的人员,要求贺某到抚顺谈谈于瑾的情况,并且希望对方将土地招商诈骗案往于瑾身上推,被贺某拒绝。

    然而,由于王东霏拒不交待与周银校相关的事情,案件被搁置了下来。

    于瑾越发感到局面紧张,她非常明白,如果这次告不倒周银校,自己的处境将非常危险。

    果然,2005年5月8日,她被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分局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在网上通缉。

    在这份发布在网上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中,“案件类别”一栏写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在逃类型”一栏则写着“刑拘在逃”。为此,顺城区公安分局悬赏人民币500元缉拿她。

    事实上,这正是一起纠缠了于瑾多年的老案件,是由一起拆迁安置引发的民事纠纷。于瑾不明白,这起民事纠纷,怎么在这个时期竟然会“非常巧合地”演变成刑事案件。而且,一直人身自由的她,又怎会变成“刑拘在逃”?

    由于担心是打击报复,她选择了逃亡。她只身来到北京,三天两头去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举报。

    与此同时,一直拒不开口的王东霏开始招供:周银校在王东霏的诈骗活动中,收取了大笔贿赂。

    由于证据确凿,2005年8月,辽宁省纪委和辽宁省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对周银校进行调查。8月13日,周银校被省委找去谈话后,就再也没能回家。

    2005年11月1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周银校实施逮捕。

    2006年8月4日,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周银校有期徒刑14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检察机关同时查明,周银校不但在王东霏一案中收受贿赂,而且利用职权大肆卖官、索贿,总计被法院认定受贿金额高达122万多元。

    在判决书中,王东霏说明了她向周银校行贿的事实:2003年下半年,王东霏受上海某公司委托,联系开发抚顺市望花滩土地。她准备通过周银校向负责土地审批的有关人员打招呼把这件事办成。2004年春节后,周银校约她与秦连翚吃饭。她与秦连翚及周银校等人都在场。席间,王东霏将15万元交给周银校,说望花滩的事就拜托你了,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周银校留下10万元,把余下的5万元交给了秦连翚,说秦也没少跑腿。

    事实上,这不是涉案人员王东霏和秦连翚唯一一次向周银校行贿。2003年12月底,身为抚顺市委副秘书长的秦连翚曾到周银校家里,给周送了20万元,想让他提名自己当抚顺县县委书记,或者顺城区区长。

    王东霏因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秦连翚于2006年7月1日以犯有行贿罪、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509天的牢狱之灾

    成立专案组和周银校被抓,都没能打消于瑾对自身命运的担忧。

    在她看来,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分局在网上通缉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但别有深意。

    于瑾说,这起纠缠多年的由拆迁安置引发的民事纠纷,并不致于上升到刑事诉讼,而且,她从来没有拒不执行过任何判决和裁定,因此,她更愿意将此事与举报周银校联系在一起考虑。

    2005年4月,由拆迁安置引发纠纷的13名上访户到抚顺公安机关报案,称于瑾逃跑了,公安局竟然据此通缉于瑾。

    事实上,这涉及到1997年一个危改项目产生的民事纠纷。当年,驻抚顺某部急需对其已成危房的营房进行改造,营房周围的住宅楼也需要一起拆除重建。当时,部队全权委托于瑾所在的辽宁海外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动迁和新建。

    人员的复杂性使动迁工作涉及了军地两种不同的拆迁安置办法,最终出现了13户上访户。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年7月23日报道,抚顺市房产管理局党组书记周某是当年工作小组成员之一,他认为后期出现13户上访户的问题,“关键就在于他们想享受两套房”。

    顺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了13户住户的回迁安置要求,判令于瑾所在的海外广厦公司履行回迁安置义务。

    周某认为“于瑾很冤”,因为“海外公司不是拆迁主体”。

    于瑾没料到,这个民事官司竟然在这个时间再次浮现,并且演变成刑事案件。

    2005年7月末,她预感到形势越来越紧张,于是决定出走。

    9月28日,她回到了沈阳。10月18日,她被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批捕,罪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06年3月22日,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于瑾有期徒刑2年。

    在判决书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谨”(该判决书将于瑾全部错写成了于谨——记者注)在担任辽宁海外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该公司与张绍骞等13户动迁户因回迁安置问题发生纠纷,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判决辽宁海外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拆迁地区内安置动迁户,逾期不安置予以经济补偿,“但于谨拒不履行判决”。

    判决书称:“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将于谨的房产一套及轿车二台,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人于谨于2003年3月将其辽AR3086轿车转卖给他人。于同年12月将其辽AR2785轿车转卖给他人,拒不执行法院裁定。”

    于瑾不服,她给出证据说,其中一车虽被查封过,但卖的时候已经解封了,且由沈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完全是正常合法的交易行为;而另外一辆车,从来就没有被查封过。

    于瑾认为,该案件最不合理之处在于,2004年5月15日,她曾就此问题向顺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法院也接受了申诉,但并没有给出答复,“没给答复就通缉、抓捕和审判我,这明显不合法”。

    此案最终由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06年6月21日,经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两辆轿车无任何权利限制。且顺城区法院查封了于瑾个人的房产,尚未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故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瑾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证据不足”。

    最终,望花区法院判决于瑾无罪。

    但从2005年10月6日正式被拘留起,到2007年2月16日于瑾被释放,她已经在监狱里服刑了509天。

    彻底的拍卖:枕头、被子一件不留

    于瑾从监狱里出来时,已经一无所有。

    在被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后,2006年6月17日,她被冻结多年的房产和房产内的物品,大部分都被法院拍卖,其余则不知所踪。

    在一份由法院出具的清查评估明细表上,显示出这是一场彻底的拍卖:枕头、被子、碟子、饭盒、水壶这样的生活必需品,都被一一作价拍卖。其中还有于瑾儿子的一双轮滑鞋。于瑾的一个发带,评估总值2元,打六折,卖1.20元。而孩子的课本也没能留下来。

    于瑾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执行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并且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以及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也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她哭诉道:“为什么要这样执行,孩子的东西犯着你什么了?”

    即使到现在,于瑾合法卖出的一辆车,仍然被扣押在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局,她多次前去索要,但至今未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法官也对这种执行表示“很明显完全不妥”。

    省纪委一位熟知于瑾案情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于瑾的案情说明,于瑾的遭遇确实与举报了市委书记有关,“有关司法部门遭到了人为因素的干扰”。

    但于瑾说,现在知道错了,那当初怎么整得那么厉害,“连孩子上学都上不成了,这样的处理谁受得了,究竟有没有人要对我的错误判决负责?”

    于瑾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

    今年6月底,于瑾收到一纸《共同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她可以获得50548.79元的国家赔偿。

    经历了509天的无罪羁押,于瑾感慨:“终于要出头了”。

    这份标注日期为2008年6月25日的文件显示,赔偿由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和顺城区人民法院共同承担——“对赔偿请求人于瑾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作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机关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二审改判无罪作出一审判决有罪的顺城区人民法院为该案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005年5月8日,于瑾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通缉;2005年10月6日,她被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2006年3月22日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于瑾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但在她被羁押了509天后,却在2007年6月21日被重审法院——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改判无罪。

    2008年4月,于瑾以被顺城区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错误起诉及被顺城区人民法院错误判决为由,提出共同赔偿申请。

    《决定书》认定,顺城区检察院和顺城区法院“各应当赔偿于瑾25274.40元”。

    但于瑾认为,5万多元的赔偿远远不能弥补她遭受的损失,在《司法申请赔偿书》中,她认为还应当赔偿她在被羁押期间看守所收取的住宿费、体检费、服装费,以及医药费,雇人照管孩子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而且,于瑾认为,对她作出错误逮捕、错误起诉和错误判决的相关责任人也应该被追责。

    于瑾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规定,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检察、审判及执行工作中,如果故意违反与检察、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检察、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应当承担违法检察、审判的责任,“但我没有听说有任何公职人员因错判我的案子而受到过任何处理,相反,有人却升职了。”

    7月10日,记者来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该院院长汪大同表示,没有考虑过追查相关责任人的问题。他认为,之所以会出现错判,是因为某些办案人员水平不高,工作不严谨,考虑问题不周密,“程序上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太急于维护原告方的利益了”。

    顺城区纪委负责人则表示,由于无人举报,他们尚未介入此事件,“如果有举报,我们会进行调查。”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反侵权渎职局负责人则告诉记者,他不了解此事。

    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认为,根据渎职案件立案标准,有关机关在于瑾案中涉嫌“枉法追诉、裁判罪”。

    “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和审判。

    另外,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也属于“枉法追诉、裁判罪”范畴。

    这位法官表示,从于瑾案的发生发展过程来看,可能会涉及到以上两点,相关部门应该认真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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