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重要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5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82

 

法释〔2016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5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1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