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法院岂能“一悔了之”

   河南省平顶山市民王先生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成功拍得一处别墅。在交付200多万元购房款后,却被组织拍卖的宝丰县法院告知拍卖无效。随后在起拍价上涨80多万元后,该栋别墅再次进行拍卖。对于重拍原因,法院表示是评估公司搞错了面积。

  做个反面假设:如果是买受人反悔会怎么样?现实中有不少这样的实例,如果最后拍卖的价格低于原先的价格,往往会强制反悔者补足差价。此时法院会强调司法拍卖非儿戏,买受人反悔构成违约,因而要负法律责任;那么作为民事交易的另一方,法院反悔难道就可以“一悔了之”?

  与一般的商业拍卖不同,司法拍卖中法院作为委托人,负有将被执行人财产拍卖价值最大化的责任,不能将被执行的财产“贱卖”。由此,被拍的别墅属于小产权,在建筑面积的计算上有不同的说法,重新评估后建筑面积从272.33平米变成了407平米,法院为了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才不得已反悔。问题在于,司法拍卖首先是一种民事交易,其涉及多方的预期利益,恰当的平衡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内进行。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虽然拍卖结束后,被执行人韩某向法院提出了异议,但在时效上已超出10个工作日。除此之外,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司法拍卖无效的情形,也没有赋予法院“反悔权”。相反,司法解释本身体现了《拍卖法》的如下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目前来看,整个拍卖在法律效力上并无瑕疵,法院基于维护被执行人利益而反悔事实上构成了违约。市场经济社会,法院应当更加尊重民事交易的外部安定性,只要拍卖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也不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就不能擅自反悔。否则,看似是为被执行人权益着想,伤害的不仅是买受人的利益,更有民事交易的安定性,同时也将法院自身的诚信降至零点。

  有意思的是,宝丰县法院称王先生可以起诉评估公司和宝丰县法院,这种以法院为被告的官司叫当事人如何去打?除了救济上的空洞说辞,法院真正需要追问的是:造成司法拍卖的失误,难道仅仅只是评估公司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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