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收费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3〕131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保护房地产交易人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交易收费管理,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决定进一步调整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定产权、现场勘验以及其他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服务。 

三、本通知所指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屋抵押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暂停收取。

四、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房地产转让手续费

1.住房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8%收取,最高收费不超过2万元。

2.符合以下条件的,免收房地产转让手续费。

(1)因政府进行基本建设、拆迁农民原有住房,在其他地方给予住房补偿,土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农民;

(2)新建保障性住房;

(3)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

(4)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

(5)企业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

(二)房屋抵押手续费

1.按规定不得收取住房房地产抵押手续费;

2.非住房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贷款金额的0.1%收取,最高不超过2万元,由抵押权人承担。

五、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在交易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六、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机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17日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