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管理的通知

 

成房发〔2010〕51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一)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手续,领取备案证书。

(二)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应有3名以上(含3名)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分支机构应有2名以上(含2名)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个体工商户应有1名以上(含1名)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3、房地产经纪机构主要经营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4、机构名称及服务场所与营业执照的记载一致。

5、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其他。

(三)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当地工商部门予以相应处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经纪机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应定期将未备案机构名单抄送当地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相应处理;对已按规定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经纪机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在房管局公众信息网及相关行业网站上公布其名单。

(四)各备案机构应切实推行《成都市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和《成都市房地产代理行业服务规范》,以规范化的服务和诚信化的经营大力促进经纪行业的规范发展。

二、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签约

(一)在五城区(含高新区)从事存量房居间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备案时,须同时申请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操作密钥(含单位密钥和个人密钥);在五城区(含高新区)从事商品房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申请办理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操作密钥(含单位密钥和个人密钥)。

单位密钥主要用于管理本机构人员个人密钥。从事存量房居间业务的个人密钥可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委托房屋的权属信息,以及签订并打印存量房网上签约合同;从事商品房代理业务的个人密钥可通过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凡在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经纪人员,均可申请办理网上交易系统操作密钥。

(二)五城区(含高新区)存量房交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都应经该经纪机构网上签约,实行存量房过户网上预审件办理。

(三)取得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经审核合格后,可在其门店设立存量房网签合同打印点,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网签合同免费打印点”标识,为自行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免费打印存量房网签合同服务。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存量房网上签约的过户时限缩短为3个工作日。对通过网上签约及网上预审的,可实行立等可取。

(五)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网上签约业绩作为年度评优、诚信评比、信用等级评定的考核内容。

(六)对通过机构撮合成交而采取存量房自由通道办理存量房网签手续的,机构不得收取佣金等费用,否则将视情况关闭其机构和个人密钥,同时记录其机构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予以相应的信用减分。

(七)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应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办件流程,大力推进存量房网上签约工作。

三、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登记管理

(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人员应当按照市房管局〔2010〕6号文件相关规定到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登记造册,取得统一编号胸牌,方可从事相应的房地产代理或居间服务业务。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在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时,应佩戴经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统一登记造册编号的胸牌,实行亮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经纪人员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房地产经纪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胸牌从业的,对违规人员及其机构予以相应的信用减分。

(三)各经纪机构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品房或存量房网上签约时,应在网签合同上标注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及注册编号。

四、加强信息公示和监督检查

(一)各从事存量房居间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做好信息公示工作。营业执照、备案证书、人员注册证书等证件应在证件公示栏集中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合同格式文本、服务规范等文本应在文本公示栏公示,房源信息要以专门展示栏的形式进行公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机构的投诉电话及信用信息查询方式等要进行现场提示。

从事商品房代理销售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所代理商品房销售现场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应及时协调处理消费者对机构、人员的投诉。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积极配合房管部门做好消费者的投诉处理工作。

(三)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应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证照情况、人员登记造册情况、持证挂牌情况、现场信息公示情况、经营行为等内容展开全面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情况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五、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一)逐步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和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信用信息评级工作。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的信用记减分,视情节予以曝光。

(二)加强对经纪机构和人员的动态管理,切实通过专项调查、重点抽查等多种形式掌握全行业基本信息,构建行业发展基础数据库动态监控体系和机制。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或注销等情况,应及时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信用信息变更或注销手续。

六、做好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要做好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经纪机构和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辖区内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管理工作。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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