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自律管理,规范会员行为,根据《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从事土地估价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合伙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可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拥护协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加入协会意愿的参与土地评估研究、教学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或其直属单位,以及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的单位,也可以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入会申请及批准程序

 

第四条  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企业章程或单位工作内容简介;

(四)注册土地估价机构还须提供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五)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下属机构还须提供批准成立的证明文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对申请入会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单位,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参加协会活动。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协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学术资料;

(五)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协会保护;

(六)优先在协会网站、通讯等协会的媒体上作本单位介绍。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执业理念;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服务活动;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关心协会工作,经常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章   退会、暂停和注销会籍

 

第八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由协会宣布退会,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同时注销团体会员证。

第九条  逾期不缴纳会费、或者未能足额缴纳会费,协会将给予书面通知,通知发出三个月后仍未缴纳,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或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经劝戒、内部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等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劝退、注销会籍或给予除名,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同时注销团体会员证。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相关信息